社保繳納新規于11月1日起實施
2013/11/3 15:53:08
據報導,《社會保險費申報交納處理規則》于11月1日實施,新《規則》對社會保險的申報和交納做出了全部標準。關于未按規則申報且未交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社保行政部分可直接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社會保險費申報交納處理規則》規則,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員工請求處理社會保險掛號并申報交納社會保險費。未處理社會保險掛號的,由社會保險經辦組織核定其應繳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準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組織應當責令其期限交納,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需求員工承當滯納金。
新規則所說的“社會保險費”是指咱們常說的五險。員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員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賦閑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了這個新規則,以往像以“作業不滿必定年限不給申辦社保”;“以公司效益欠安為理由不繳社保費”等為托言的狀況有望得到改動。
《規則》清晰,經查實,用人單位未按規則足額繳費且未補繳的,社保經辦組織能夠依照《社會保險法》,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許其他金融組織查詢其存款賬戶,并依據查詢成果向所屬的社保行政部分請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議。
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交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許劃撥后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組織能夠需求用人單位以典當、質押的方法供給擔保。社會保險經辦組織與用人單位簽定典當合同或許質押合同后,應簽定延期繳費協議,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越一年。
據了解,原規則關于社保部分是不是可直接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議,沒有作出清晰規則。新規則的確是一種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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